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1234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
法定代表人:吴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8166689424X6。
法定代表人:王惠新,村民主任。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潭信用社,户名: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账号:9060××××5565)存款287136元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87136元(开户行: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潭信用社,户名: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账号:9060××××5565)。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955.68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世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