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执异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8133H。
法定代表人:罗中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廻龙桥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400919。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
法定代表人:吴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冻结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75万元,并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本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保807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2015年4月,我司与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草航小沔镇沿江护岸工程(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止目前,我司已按进度支付完工程款,无应付工程款,故无法协助执行。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7执保807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807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相应财产。同日向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75万元。另查明,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草航小沔镇沿江护岸工程(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签约价款为16284813.55元,合同的施工内容由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现合同双方未办理结算。
本院认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且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具体实施了该工程,在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双方工程款未结算,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本院冻结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果
人民陪审员 张泽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蕊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