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466号
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廻龙桥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400919。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蒲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蒲县松城街道**角花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
法定代表人:昊婷。
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霞蒲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霞蒲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霞蒲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友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