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财保289号
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廻龙桥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400919。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
法定代表人:吴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