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8166689424X6。
法定代表人:王惠新,村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三角洲花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157545674Y。
法定代表人:吴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上诉人福安市溪潭镇洪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祖斌
审 判 员 郑 彦
审 判 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荣鑫
书 记 员 林建玉
申请执行期限提示: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