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初47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臻,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角洲花苑**号。
法定代表人:吴婷,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霞浦县铭筑新型墙材制造有限,住所地霞浦县崇儒乡半路张村下半山半山。
法定代表人:林永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霞浦县铭筑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江海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霞浦县铭筑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