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7079号
原告:佛山市鑫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土名:西加头脚)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34P73。
法定代表人:李倩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礼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806K。
法定代表人:李炳钟。
原告佛山市鑫雅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鑫雅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鑫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