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9438号
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炳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张灿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星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被告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星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7171.38元以及从2019年8月12日起计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央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一年期利率);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之后双方还签署了《幕墙工程》补充协议之(一),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幕墙项目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完成了《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幕墙工程》补充协议之(一)约定的工程项目。双方于2019年8月12日签署《封账协议》并办理《万益大厦幕墙工程分包结算审批书》,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5711171.38元,截止至2019年8月12日被告已经支付12304000.00元,尚欠3407171.38元未付。《封账协议》签署后,经原告不断催收,仅于2021年1月11日支付150万元,尚欠工程款1907171.38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等损失。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按央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过低,根本无法弥补因被告拖欠工程款项给原告造成的巨大资金占用损失,故利息应当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且应当分段计算。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其中利息部分的189911.17元的利息明显高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利息部分的相关约定,其认为央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过低,但专业分包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其利息的问题没有任何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金已经确认,没有问题。关于原告诉求利息的起算日期,我方现在不能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原告元程公司(乙方)与被告中铁公司(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幕墙专业分包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工程款支付如下:a、地下室完成后,30天内按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完产值的60%支付第一次进度款;b、后续按月进度支付上一月已完产值的60%;c、结算完成,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盖章成立后,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至结算工程造价95%;d、保修金: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剩余部分的保修金无息返还;e、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办理分包备案手续,作为甲方办理分包税金抵扣的依据,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分包税金无法抵扣,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原告允许被告30天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原告不追究被告迟延付款的任何责任。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2年。凡甲方支付乙方的结算款,乙方均要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合同第15条第1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合同第14条第3项约定,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双方随后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对价款进行了补充约定。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7日整体验收合格。201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封账协议》,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5711171.38元,已付12304000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还向原告支付了1500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907171.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1年1月18日交付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分包工程的具体竣工验收时间,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推定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一致。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即14925612.81元,于2020年7月17日支付785558.57元,但被告截止至2019年8月12日仅支付了12304000元,2021年1月11日才又支付15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190717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依约应按如下方式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分别以1121612.81元、785558.5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2日、2020年8月17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7171.38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分别以1121612.81元、785558.5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2日、2020年8月17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8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8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丹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