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806K,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第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天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尧,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57580022W,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2)闽0423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给标的款人民币1,026,286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2,6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流县的房产,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清流县××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另查明,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亦在同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立案号为(2022)闽0423执3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闽0423执3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中文
审判员 李连德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绍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