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威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村前埔社D栋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77363Q。
法定代表人:黄威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斌,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玉,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806K。
法定代表人:李炳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威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本案执行依据厦仲裁字20190785号裁决书进行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2执79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珠英
审 判 员 王敏重
审 判 员 韩德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