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2民初9434号
原告:晋江市永和镇锦辉五金装饰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马坪开发区,注册号×××56。
经营者:林金两,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玲燕,福建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806K。
法定代表人:李天送,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伟、黄美婷,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东明,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第三人:简冠烨,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晋江市永和镇锦辉五金装饰部(以下简称锦辉五金装饰部)与被告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程公司)、黄东明、第三人简冠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元程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被告元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原告锦辉五金装饰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玲燕,被告元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明,第三人简冠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辉五金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元程公司、黄东明立即偿还其拖欠货款506345.7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2.元程公司立即偿还其拖欠货款5641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元程公司承接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北大道厦门××广场××#××#××#楼门窗幕墙工程之需,与黄东明、锦辉五金装饰部签订《钣金件购销合同》1份,约定其向元程公司、黄东明提供镀锌钢板、烤漆钢板。嗣后,元程公司、黄东明多次与其对账并陆续付款。2020年9月17日,黄东明与其结算确认,1#2#3#5#楼门窗幕墙项目尚欠其货款506345.76元。黄东明系实际施工方,挂靠元程公司承接1#2#5#楼门窗幕墙工程上述业务。元程公司因该地块3#楼门窗幕墙工程之需,与锦辉五金装饰部签订《钣金件购销合同》1份,约定其向元程公司提供镀锌钢板、烤漆钢板。嗣后,元程公司多次与其对账。其依约向元程公司开具156415.64元的税票。但元程公司仅付款10万元,尚欠其货款56415元。
元程公司辩称,1.上述地块1#2#5#楼门窗幕墙工程,系由黄东明实际施工的,其与黄东明存在挂靠关系,故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黄东明,并非元程公司;其付款行为均系按照黄东明的指示向锦辉五金装饰部支付款项。2.上述地块3#楼门窗幕墙工程由其直接施工,简冠烨系其员工,履行其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元程公司承接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北大道厦门××广场××#××#××#××#楼施工事宜。黄东明挂靠元程公司,实际承接该工程1#2#5#楼门窗幕墙工程施工。锦辉五金装饰部与元程公司、黄东明签订《钣金件购销合同》1份,约定锦辉五金装饰部向元程公司、黄东明提供镀锌钢板、烤漆钢板。嗣后,双方多次对账,元程公司陆续向锦辉五金装饰部支付货款。2020年9月17日,锦辉五金装饰部与黄东明对该工程1#2#5#楼门窗镀锌钢板、烤漆钢板货款进行结算,元程公司、黄东明结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06345.76元。元程公司因该工程3#楼门窗幕墙工程施工需要,与锦辉五金装饰部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钣金件购销合同》1份,约定锦辉五金装饰部向元程公司提供镀锌钢板、烤漆钢板。经对账后,由元程公司员工简冠烨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结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6415元。以上事实,有锦辉五金装饰部提供的《钣金件购销合同》2份、《结算单》、《送货单》、大额来帐凭证、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电子转账凭证、锦辉五金装饰部代表邓宏丹与元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炳钟、财务人员何兴燕、员工简冠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到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加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责任应如何承担。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本院认为,黄东明挂靠元程公司承接工程1#2#5#楼门窗幕墙工程施工,与锦辉五金装饰部签订合同,并向锦辉五金装饰部购买镀锌钢板、烤漆钢板,于2020年9月17日结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06345.76元,应由黄东明承担付款责任,由元程公司对黄东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元程公司另结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6415元,由元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元程公司的其他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锦辉五金装饰部与元程公司、黄东明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黄东明、尚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06345.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锦辉五金装饰部请求黄东明偿还货款50634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元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元程公司尚欠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64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锦辉五金装饰部请求黄东明偿还货款56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自锦辉五金装饰部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对锦辉五金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黄东明、简冠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06345.76元,并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元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元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锦辉五金装饰部货款56415元,并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锦辉五金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38元,由黄东明、元程公司负担4432元,由元程公司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维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燕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