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荔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大路**弄**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0456-2。
法定代表人欧国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晶,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4320690577、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杭县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拾玖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请求返还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元招
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
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