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391号 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5元,由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