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391号
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5元,由原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