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

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与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4191号
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高兰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青春创业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