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455号
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三合村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06139573C。
法定代表人:李玉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业路**鲁商蓝岸新城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1402211R。
法定代表人:刘增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与被告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承担。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俞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