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

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住所地泰安市三合村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胜,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经济开发区磁窑长江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与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2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民事案件,名下财产已经被多次查封,并被其他法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重新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