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982执恢77号
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山东鑫莲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们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2015年7月10日本院裁定(2015)新执字第3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人民币18320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鑫莲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执行依据(2014)新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其为被执行人所承建的工程(三处钢结构车间)拍卖价款享有优先权。三处钢结构车间拍卖价款2559235元。
2019年11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书面同意只请求本案欠款本金1832080元,自愿放弃本案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拍卖款项中享有优先权的1832080元,悉数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清结案,本院即时制作执行结案笔录,申请执行人项目部经理在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全清结案。
执行费20721元,由山东鑫莲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交纳(从拍卖款项中转)。
新泰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