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

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3民初537号
原告(反诉被告):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199号9层901室、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56706439H。
法定代表人:万兆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文(特别授权),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住所地泰安市三合村环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06139573C。
法定代表人:李玉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禄(特别授权),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润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以下简称泰安天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枣庄润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强、王善文,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天幕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唐新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润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泰安天幕中心承担返工重作等违约责任至验收合格止,向原告枣庄润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计1,098,263元,赔偿原告枣庄润扬公司已经垫付的修复费用67,764元;2.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泰安天幕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1月份原、被告先后签订了薛城区新城润扬首府1--18号楼、32号楼、33号楼《外墙水泥装饰构件定做加工施工合同》(12号、17号楼除外)。由被告施行装饰构件的生产加工及安装。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人包工、包料、包税费、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安装的构件要横平竖直,构件连接留有5毫米至15毫米的预留线缝隙,以发泡胶充实并修平。被告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若因质量问题和人为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同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然而被告未完成施工,未按照合同要求以发泡胶充实并修平,根本未打发泡胶。根据施工中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被告施工的龙骨焊接固定不符合要求,防锈处理不到位,安装不平。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工处理,但被告未进行返工,更未按照程序报验,导致无法验收。被告在未履行报验手续、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撤离现场。由于被告在施工中,构件安装不牢固,从而造成构件与墙面、构件与构件之间多处开裂下沉和剥落,裂缝处往室内渗漏水。原告经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被告来人整改和洽商,但被告方项目经理赵中华于2018年7月份来现场看后,虽承诺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后双方又多次交涉无果。因有部分业主要求自行修复,经与监理部门协商后,原告代被告垫付了业主的部分自行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780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被告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承揽加工施工的项目进行返工重作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泰安天幕中心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并没有违约,从而不应支付违约及承担维修费用。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拒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反诉原告泰安天幕中心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88万元,并以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枣庄润扬公司辩称,一、对方所施工的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打发泡胶,未报请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如果反诉原告主张已经按照合同施工,应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否则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施工。依照合同规定,在验收合格后才能付到总工程款的95%,因此我方不产生付款义务,应驳回反诉原告的付款请求。同时我方对于违约金不足赔偿部分的损失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二、双方所涉的工程款总额为596万元,我方已支付341.98万元。其余的应在验收合格后付到95%,金额应为224.22万元,而非反诉原告所称的288万元。另外,对方仅开具了311万元的发票,其余的未开具发票,应扣除11%的税款。三、如果按照对方所称的2019年2月视为验收合格的话,那么现在主张要求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付款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1月间枣庄润扬公司与泰安天幕中心先后签订了润扬首府1--18号楼、32号楼、33号楼《楼房外墙水泥装饰构件定做加工施工合同》(12号、17号楼除外)。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润扬·首府楼房外墙装饰构件施工;工程地点:枣庄市润扬.首府项目;工程范围及内容:润扬?首府楼房外墙装饰构件施工,根据枣庄润扬公司提供认可施工图纸的具体尺寸,泰安天幕中心施行装饰构件的生产加工及安装。不包含构件表面刮腻子和效果漆。产品名称,编号,单价,数量详见清单;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税费、保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施工验收标准:施工部位画出水平线,安装的构件要横平竖直,构件连接留有5毫米至15毫米的预留缝隙,以发泡胶充实并修平。工程完工后枣庄润扬公司负责进行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的签字验收,使工程保质保量完工;结算方式:合同签定后首付合同总价款30%,工程施工进度到50%时,再付合同总价款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实际工程量95%工程款,工程款5%留做质保金。质保金2年,工程验收合格算起2年期限,到期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责任:枣庄润扬公司施工条件不完善,付款不及时等给工程和泰安天幕中心造成的损失由枣庄润扬公司承担,泰安天幕中心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若因质量问题和人为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泰安天幕中心承担。违约方承担给对方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附1--18号楼、32号楼、33号楼经双方确认的GRC造型构件价格清单,价款总计5,960,000元。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施工过程出现的工程质量等各种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等意见。施工完毕后,泰安天幕中心未履行报验手续,双方对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应枣庄润扬公司申请,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于2021年7月28日对润扬?首府小区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601阳台、10号楼、14号楼、16号楼、33号楼外墙水泥装饰构件与墙面开裂及剥落等现状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并作出(2021)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2267号公证书。2022年6月2日,本院派员并组织当事人及监理等相关人员对涉案工程现场勘验,见案涉润扬?首府楼房外墙装饰构件与墙面、构件与构件之间多处开裂、破损、下沉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符。同时对枣庄润扬公司选取的9号楼、14号楼发泡胶填充情况现场勘验,构件结合处均见发泡胶,构件与墙体东西走向上端均未见发泡胶。
本院认为,枣庄润扬公司与泰安天幕中心之间的《润扬?首府楼房外墙水泥装饰构件定做加工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泰安天幕中心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存在构件连接墙体的预留缝隙未以发泡胶充实并修平情形;且案涉润扬?首府楼房外墙装饰构件与墙面、构件与构件之间多处开裂、破损、下沉。因此泰安天幕中心应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枣庄润扬公司诉请泰安天幕中心承担返工重作等违约责任至验收合格止,由于枣庄润扬公司未明确需返工、重作案涉工程的具体位置、事项,同时考虑到案涉工程已完工,后续隐蔽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泰安天幕中心已离场的现状,枣庄润扬公司可自行维修,费用损失由泰安天幕中心承担。综合考虑双方签订违约金条款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泰安天幕中心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枣庄润扬公司自行维修将产生的费用损失等情形,本院对枣庄润扬公司诉请泰安天幕中心支付合同金额20%计1,098,263元的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枣庄润扬公司诉请泰安天幕中心赔偿已经垫付的修复费用67,764元,由于枣庄润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垫付修复费用与泰安天幕中心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未能提供该费用形成的具体证据,故对枣庄润扬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0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泰安天幕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枣庄润扬公司提交案涉工程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要求工程验收,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未予验收合格,泰安天幕中心无权请求枣庄润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对泰安天幕中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8,263元;
二、驳回原告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泉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