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

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与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1851号
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胜,总经理。
被告: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与被告肥城市怡和园老年康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天幕装饰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