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B座1003。
法定代表人:贺倩,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赢海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于达,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7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5月25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部门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92.75元,已扣划并过付于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再次通过网络平台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部门信息查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执行干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情况,均无登记信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立即还款,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转后分两次交纳30万元执行款。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2年8月23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以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建强
审 判 员 夏胜利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