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新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99号之二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希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9840339。
法定代表人:贺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岩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NTC7X93。
负责人:田茂明。
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王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新城分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4元,保全费4644元,由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