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2621号
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红,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才,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