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3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青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路泰山商贸城鲁中五交化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边院镇前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边院镇前黄村。
法定代表人:**才职务村主任。
本院作出的(2017)鲁0983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