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乔沟村民组与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666号
原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乔沟村民组。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
负责人:***,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宋衍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富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乔沟村民组与被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乔沟村民组于2018年3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乔沟村民组撤诉。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