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港航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877号
申请人: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天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港航管理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港航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港航管理局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港航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