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遂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2民初6060号
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宋衍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富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
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