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1民初75号
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中路135号。
负责人:**。
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4元,减半收取计6442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院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傅 博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