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130号
申请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岱岳南街**。
法定代表人:朱兆瑞,主任。
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清华苑小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243780XF。
法定代表人:唐荣利,任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3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月18日泰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使裁决不能执行,申请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