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902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唐荣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867201.71元,案件执行费127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09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