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唐荣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泰山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0万元。其余部分(含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1)泰山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