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唐荣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泰山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10万元。其余部分(含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1)泰山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