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清华苑小区8-1-101。
被执行人:徐勤利,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02民初1242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02民初1242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