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3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岱岳南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兆瑞,主任。
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清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243780XF。
法定代表人:唐荣利,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3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长城路西侧宏成富园X号楼X单元X号房产(鲁(2017)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