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3544号

原告:**,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清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瑞,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