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3544号
原告:**,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清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瑞,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