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422号
申请人:***,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清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