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马卫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6民初1371号
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洒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回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泰安市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