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恢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友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春,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宏,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宏、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岱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1月19日、2020年6月5日线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长江一路506号泰山名郡小区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证券持有情况、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情况,向保险机构、民政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4月17日线下向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向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我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