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391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西城区。
被告: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三友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邢凤仁诉被告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79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开始,南山在屺姆岛盖回迁楼,由被告承担该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工人干日工,每人每天60元。直至2010年1月16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方劳务费7934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盖公章,该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原告无法提供其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又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