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02执异2号
***:***,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友村,组织机构代码:166483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泰山区省庄镇后省庄村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实际所有的位于泰安市××省××后省××楼××单元××楼东户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早在2005年11月7日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2237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已将全部房款付清,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房产如约于2005年11月31日交付给***,由***实际居住使用至今,因受限于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已合法取得了上述房产,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与***签订的协议是虚假的,更是无效的。协议中有多处涂改,交付时间2005年11月31日根本不存在这一天。***并不是后省庄村的村民,无权购买涉案房产,即便合同是真实的,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无充分证据证实已交付房款。***并未将房产交付异议人,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处房产查看,该房产一直由***的儿子居住,2016年6月,***之子***还在网络上发布出卖该房产的信息,而且这期间房屋水电费一直由***支付。该房产在后省庄村委登记的所有人仍为***。在***对涉案房产提出异议前,******也曾提出过异议,***声称在2006年2月3日与***签订买卖协议,将房产折价13万元转让给了***,***称占有房屋十多年。******提出的执行异议也不过是被执行人阻挠执行的手段而已,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三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5)泰山执字第1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泰山区省××后省××楼××单元××楼东××房产××套,本院在评估拍卖该房产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7日的房屋买卖契约、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出卖人***将在泰安市××省××后省××楼××单元××楼东户的房地产卖给***,价格为223700元,双方同意于2005年11月31日由出卖方将上述房屋正式交付,协议上有经办人***签字。
又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在2006年2月3日,***即将该房产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并占有房屋十多年,但房屋实际由***之子***使用,本院以(2016)鲁0902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其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该房产早在2005年即由其购买,但该房产水电费一直焦圣俊之子***交纳,与***所称由其占有使用的陈述不符。本案执行过程中,******也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也一直占有该房屋,本院在异议审查中,也未发现******系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案涉房产系泰山区省庄镇后省庄村自行开发的房屋,***并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该村的房屋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