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后省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后省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有与泰安市后省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闫承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民一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后省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后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承泉。
上诉人**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