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连、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91号 原告:**连,男,195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连儿子。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连与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74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