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91号
原告:**连,男,195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连儿子。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连与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74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