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监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一审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审上诉人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鲁09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