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01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诉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0902财保13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