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01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