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703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耀达(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天龙国际大厦B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RREJA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48255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与被告**、耀达(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