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0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
被申请人: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4825555X。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村民,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82733959。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