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565号
原告:**连,男,195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与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21.6元,减半收取计2146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60.8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穆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边燚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文科
书记员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