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连与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565号 原告:**连,男,195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与被告泰安市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21.6元,减半收取计2146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60.8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穆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边燚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文科 书记员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