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仲立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4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泰良路东孙茌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刚,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邓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广庆,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审被告:刘庆,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再审申请人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