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邓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明,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恒平,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再审申请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林律师所)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恒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商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林律师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建筑公司在与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人民政府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华林律师所代为诉讼,双方亦签订了《诉讼(非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中没有书写合同签订日期,但是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华林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孙秀欣依合同完成了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开庭、庭审质证、出具代理词、答辩状、指导太平建筑公司调解等事务,最终促成了太平建筑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人民政府庭外达成《河西花园工程决算协议书》,华林律师所依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太平建筑公司仅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未按双方的特殊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华林律师所与太平建筑公司在与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人民政府诉讼案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剩余律师费按太平建筑公司回款额的5%和太平建筑公司与对方商定的房屋抵账款的5%收取”,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判决太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太平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特殊约定事项系华林律师所指派的代理律师孙秀欣事后私自添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太平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李超光
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