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恢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徂徕镇邓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炳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一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逾期退回又公告送达。
2021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到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12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
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911执恢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山
审 判 员 徐 建
审 判 员 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 勇
书 记 员 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