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华通管业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保131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营业执照: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展鹏。
被执行人:泰安市华通管业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26924-1,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652243-1,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族,男,地址:山东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汉族,女,身份证号
370911197802070443。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5376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